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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》的通知

    发布日期:2023-03-23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

    汇算清缴事项公告》的通知


    各部门、单位:

    为做好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汇算清缴,现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》(附件1)及个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(附件2),请教职员工根据个人实际,于630日前按操作指引(标准申报篇)自行申报。

    自行申报注意事项:

    一、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

     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无需办理年度汇算:

      (一)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;

      (二)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;

      (三)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;

      (四)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。

    二、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

   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:

      (一)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;

      (二)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。

     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,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,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。

    三、可享受的税前扣除

     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,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,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:

      (一)纳税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;

      (二)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,以及减除费用、专项扣除、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;

    (三)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。

    (四)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。

    四、奖金计税方式选择

    “全年一次性奖金”计税方式有两种选择,可以选择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,也可以全部并入综合所得。可以在未提交申报前尝试不同的选择,比较之后选择最优方案申报。

    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咨询财务处预算管理科邱老师。

     

     附件:1.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mdOyCDEl-gwBs7BlBX7wJw

           2.个税年度汇算手机app操作指引: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操作指引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GmfWE1ycfe6JO25yetgrNQ



    财务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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